有点儿无奈

收到杭州互联网法院邮件——“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杭州,不属于本院管辖,请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。”

唉……百度了一下,貌似将淘宝列为被告,将商家列为第二被告的方式或许可行。心好累。

今天还看到ofo彻底跑路的新闻,前些天就想谈论ofo了,真的,1500万用户的十几亿押金、多个供应商的追缴债款,在众人的强烈谴责之下,这么长时间,它竟然还能跑了!!!我只想说法律成功的保障了ofo跑路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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